第八节 营救设施


第6.8.1条 垂直的营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车离地高度较大的吊舱或吊篮索道,应采用垂直营救方式;

二、垂直营救应采用由地面营救人员操作的缓降器;

三、应配备营救人员从支架上进入吊舱或吊监的自溜装置;

四、索道沿线在全年内的地面条件,应便于乘客步行回到站房。

第6.8.2条 水平的营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车离地高度较小的吊椅索道,宜采用水平营救方式。

二、水平营救时,拉紧小车应向驱动装置方向移动,其行程应使大部分吊椅降落地面。 未降落地面的少数吊椅,应采用软梯等营救工具。

三、应配备营救人员从支架上进入吊椅的自溜装置。

第6.8.3条 营救工作应由经过训练的兼职营救人员担任,不应要求乘客积极协助。 整个营救过程不宜超过三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