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电气设计


第6.7.1条 外部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采用两个独立的电源供电。 其中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应能及时接通另一电源。

二、仅有一个电源的地区,应配备低速收回全部客车的内燃机或内燃发电机组。 拖牵索道、非营业性的小型索道和长度较小的吊椅索道,可不配备内燃机或内燃发电机组。

第6.7.2条 站台和控制室必须设置事故停车按钮。

第6.7.3条 电气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载荷变化时,承载牵引索运行速度的变化不得大于5。

二、出现下列故障之一时,索道应能自动停车,并应在控制台上显示出故障部位:

1.站口或线路监控装置动作时;
2.运行速度超过15;
3.拉紧小车或拉紧重锤超越上、下极限位置;
4.驱动装置制动系统或润滑系统的油压、油位、油温等异常;
5.电气装置的常规保护发出故障信号时;
6.事故停车按钮动作时。

三、采用自动控制运行方式的索道,应同时具备半自动及手动控制运行方式。

第6.7.4条 通信、照明、防雷和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站房之间应设专用直通电话。 至少有一个站房应设当地公用电话。

二、各站房之间应设无线电话。

三、部房及部分支架宜设广播扩音系统。

四、建在大风地区的索道,应设电传风向风速仪。

五、各站房应设电气照明和采用其他能源的事故照明系统。

六、夜间运行的营业性索道,站口应设投光灯,线路上宜设适当的照明。 夜间运行的非营业性索道,照明系统可适当简化。

七、站房应设避雷装置。 建在雷击地区的索道,应设有效的防雷设施。

八、承载牵引索、支架、站房和站内金属构件必须接地。 承载牵引索、站房和站内金属构件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支架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30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