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站房设计


第6.6.1条 站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拖牵索道应采用无站房的露天站台结构。

二、吊椅和吊篮索道宜采用无外墙的敞开式站房结构。

三、吊舱索道宜采用单层轻型站房结构。 承载牵引索的水平拉力,宜用站内支座或基础直接承受。

四、站内的设备、钢丝绳和客车进出处,不得影响乘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五、乘客进、出站的通道不得互相干扰,并不得与客车运行线路交叉。

六、采用活动式抱索器的索道,其控制室应设在靠近挂结器的站房外侧。 控制室应封闭和隔音。当气候条件需要时应设去湿、降温或采暖设施。

七、采用活动式抱索器的索道,应设下列站内设备:

1.带加速装置的挂结器和带减速装置的脱开器;
2.推车机;
3.客车开、关门装置;
4.运输能力较大时,宜设排车发车机。

八、采用活动式抱索器的索道,应设下列安全装置:

1.抱索状态监控装置;
2.抱索力量监控装置;
3.脱索状态监控装置;
4.钢绳位置监控装置。

九、采用活动式抱索器的索道,脱开器之后的轨道,应留有客车制动时所需的长度。

十、采用活动式抱索器的索道,应设存放客车的副轨。 两个端站主轨和副轨的总长,应能存放本索道的全部客车。

第6.6.2条 采用固定式抱索器的索道,其站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拖牵索道上车站台的长度(m),不得小于运行速度(m/s)的2.5倍。下车站台的长度不得小于运行速度的3倍。

上车站台的坡度应缓慢增大,并与站台上方的承载牵引索的坡度相适应。

下车站台的后部,应设闭锁装置。

二、单人吊椅索道上、下车站台的长度,不得小于运行速度的4倍。 双人吊椅索道上、下车站台的长度,同时上、下车时不得小于运行速度的5倍,先后上、下车时不得小于运行速度的7倍。上、下车站台的地坪宜水平。如有纵向坡度,其值不得大于10。

下车站台的前方,应设通知乘客打开安全扶手准备下车的显著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