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牵引计算与驱动装置选择


第6.3.1条 牵引计算时,应求出下列成果:

一、等速运行时各特征点的承载牵引索的拉力;

二、索道正常起动或正常制动时的惯性力;

三、驱动轮上承载牵引索的最大拉力之和;

四、驱动轮在下列载荷情况下的圆周力;

1.重车上行、空下下行;
2.空车上行、重车下行;
3.重车上行、重车下行;
4.空车上行、空车下行;
5.空索运行时;
6.低速反转时。

第6.3.2条 牵引计算时,承载牵引索在有衬托、压索轮组上的阻力系数应为0.035。

第6.3.3条 承载牵引索的最小拉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采用单钳口抱索器时,承载牵引索的最小拉力不得小于重车重力的20倍,重车重力与承载牵引索的金属断面积之比不得大于7.8MPa。 对于拖牵索道,承载牵引索的最小拉力可为重车重力的15倍。

二、当双钳口抱索器的钳口中心距等于或大于承载牵引索直径的15倍时,承载牵引索的最小拉力不得小于重车重力的12倍。

当钳口中心距小于承载牵引索直径的15倍时,双钳口抱索器应视为单钳口抱索器。

第6.3.4条 驱动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选用单槽卧式驱动装置。

二、驱动装置应设主原动机和备用原动机。 主原动机应为电动机,备用原动机应为内燃机或电动机。备用原动机工作时,索道应具有与0.3~0.5m/s检修速度相近的运行速度。

拖牵索道、非营业性的小型索道和长度较小吊椅索道,可不设备用原动机,但应设低速收回客车的手动装置。

三、当采用固定式抱索器时,驱动轮的直径不得小于承载牵引索直径的100倍和表层丝直径的1000倍。

当采用活动式抱索器时,驱动轮的直径不得小于承载牵引索直径的80倍和表层丝直径的800倍。

四、驱动轮的绳槽应设软质耐磨衬垫。

五、当采用固定式抱索器时,驱动轮的轮缘和护圈,应与客车的抱索器和吊杆相适应。

六、驱动轮衬垫的比压,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第四款的规定。

七、驱动装置的抗滑性能,应符合本规范第5.4.3条第四款的规定。

八、驱动装置应设两套不同结构的制动器,其中工作制动器应设在高速轴上,安全制动器应设在驱动轮上。 拖牵索道和没有负力并且不会倒转的索道,可仅设工作制动器。

九、当空车上行、重车下行时,工作制动器的平均制动减速度,不得小于0.3m/s2。

十、当重车上行、空车下行时,工作制动器的制动减速度不得大于1.5m/s2,否则工作制动器应采用制动力控制、制动力调节或分级制动的方式。

十一、当重车上行、空车下行、工作制动器尚未投入工作和停车减速度已大于1.5m/s2时,必须采用电气停车方式。 当采用电气停车方式时,停车减速度不得大于1m/s2。

十二、工作制动器与安全制动器,不得在同一瞬间一起投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