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承载牵引索与有关设备


第6.2.1条 承载牵引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选用6T(25)、6XW(16)等线接触的同向捻钢丝绳,其公称抗拉强度不宜大于2060MPa;

二、表层丝的直径,不得小于1.5mm;

二、在腐蚀环境中工作的承载牵引索,应采用镀锌钢丝绳。

第6.2.2条 承载牵引索的抗拉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计算抗拉安全系数时,不应计入索道正常起动或正常制动时的惯性力。

第6.2.3条 承载牵引索的编接与拉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无极缠绕的承载牵引索,其编接接头不得超过两个。在生产过程中经过修理的承载牵引索,其编接接头可再增加一个。

二、承载牵引索应采用重锤拉紧方式。

三、承载牵引索的拉紧索,宜采用四绳拉紧方式,并宜设置调节重锤位置的电动或手动绞车。

四、承载牵引索的拉紧索,应选用6T(25)或8X(19)线接触的同向捻钢丝绳,其公称抗拉强度不宜大于2060MPa。

五、承载牵引索的拉紧索,其抗拉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5。

六、承载牵引索的拉紧索,其导向轮的绳槽应设软质耐磨衬垫。 导向轮的直径,不得小于拉紧索直径的40倍和表层丝直径的600倍。

第6.2.4条 拉紧轮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固定式抱索器时,拉紧轮的直径不得小于承载牵引索直径的100倍和表层丝直径的1000倍。采用活动式抱索器时,拉紧轮的直径不得小于承载牵引索直径的80倍和表层丝直径的800倍。

二、拉紧轮绳槽应设软质耐磨衬垫。

三、采用固定式抱索器时,拉紧轮的轮缘和护圈,应与客车的抱索器和吊杆相适应。

第6.2.5条 导向轮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3.4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