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单线循环式客运索道工程设计 第6.1.1条 每个乘客的计算载荷,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客车定员为1~4人时,每个乘客应为740N。客车定员6~8人时,每个乘客应为690N。 二、对于滑雪或登山运动专用索道,每个乘客的计算载荷,尚应增加100N。 第6.1.2条 客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车的主要载荷,应为空车重力和乘客的计算载荷。次要载荷应为风载荷、制动惯性力和客车通过导向装置的摩擦阻力。 二、按主要载荷计算时,客车主要承载构件和重要部件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 在主要载荷和次要载荷联合作用下,特别是在承受扭转和疲劳载荷时,各主要承载构件和重要部件,应校核其强度和刚度。 第6.1.3条 抱索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车在线路上运行时,抱索器不得脱开承载牵引索或在承载牵引索上滑动。 二、单钳口抱索器的抗滑力,不得小于重车的重力和重车在最大坡度处斜面分力的3倍。 双钳口抱索器应有两个独立的抗滑力。任一钳口的抗滑力,不得小于重车重力的0.5倍和重车在最大坡度处斜面分力的1.5倍。 三、钳口与经过润滑的承载牵引索之间的摩擦系数应为0.13。 特殊设计的钳口,经过试验与鉴定后,可采用较高的摩擦系数。 四、钳口的形状与尺寸,应与托、压索轮组的轮槽相适应。 客车横向摆动35时,抱索器应能顺利通过托、压索轮组。 五、钳口的端部应充分倒角,端部的内、外棱角应修圆。 六、固定式抱索器应能顺利通过驱动轮和拉紧轮,迂回时所产生的水平折角不得大于9°。 七、固定式抱索器应定期改变其夹紧位置。 每次改变的距离,单钳口固定式抱索器不得小于承载牵引索直径的15倍,双钳口固定式抱索器不得小于承载牵引索直径的30倍。 每次改变的运行间隔时间,应按下式计算: τ=0.56(l/ν)(6.1.3) 式中τ——改变夹紧位置的运行间隔时间(h); 八、活动式抱索器应有在运行中测定其夹紧力的机构。 九、活动式抱索器的车轮和鹰咀,其材料宜采用减振和吸音的增强尼龙。 第6.1.4条 吊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吊杆或吊架的高度,应按吊椅在最大坡度处纵、横向摆动35时,顶蓬、座椅或乘客伸出的手部,不得接触承载牵引索或支架任何部位的条件确定。 二、座椅的有效宽度,单人吊椅不得小于500mm;双人吊椅不得小于950mm;三人吊椅不得小于1380mm;四人吊椅不得小于1800mm。 三、椅面和靠背应向后倾斜。 座椅两侧应设高出椅面250~300mm的护栏。 四、吊椅应设活动式安全扶手与踏板。 安全扶手与踏板应联动,并应便于乘客上、下车。 五、采用活动式抱索器的吊椅,吊杆或吊架与座椅的连接处,应设减振装置。 第6.1.5条 吊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吊杆或吊架的高度,应按吊舱在最大坡度处纵、横向摆动35时,车厢不得接触承载牵引索或支架任何部位的条件确定。 二、吊杆或吊架与车厢的连接处,应设减振装置。 三、车内座位的有效宽度,双人吊舱不得小于500mm;四人吊舱不得小于950mm;六人吊舱不得小于1380mm;八人吊舱不得小于1800mm。 四、车厢的承载结构,宜采用铝合金。 座椅、内外蒙皮和其他围护结构,应采用轻质材料。 五、车窗应采用耐碎裂的透明材料,其结构应能预防乘客发生意外事故。 六、车门应设自动开关机构。 七、车内应有通风设施。 八、吊杆的中部或车厢两侧的外部,应设导向滚轮或导向立杆。 第6.1.6条 客车的最小发车间隔时间,不得小于 表6.1.6 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