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营救设施


第5.8.1条 垂直的营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垂直营救应采用缓降器;

二、客车的离地高度不宜大于100m;

三、客车上不配备乘务员的索道,应配备营救人员从站房或支架上进入客车的自溜装置;

四、索道沿线在全年内的地面条件,应便于乘客步行回到站房。

第5.8.2条 水平营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牵引索道应设辅助索营救系统;

二、双牵引索道应采取减轻平衡索重锤等安全措施,利用另一根牵引索将客车低速拉回站内。

第5.8.3条 营救工作应由经过训练的兼职营救人员担任,不应要求乘客积极协助。 整个营救过程不宜超过三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