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电气设计
一、宜采用两个独立的电源供电。 其中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接通另一电源。 二、仅有一个电源的地区,应配备低速收回客车的内燃机或内燃发电机组。 非营业性的小型索道,可不配备内燃机或内燃发电机组。 第5.7.2条 电气的传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速度高于3.6m/s的索道,其主传动宜采用直流传动。辅助索的驱动装置,其主传动应采用交流传动。 二、索道的备用传动,应采用交流或内燃机传动。 第5.7.3条 电气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速度高于3.6m/s索道,宜采用自动控制运行方式。 自动控制运行方式,应使索道按设计给定的速度图运行。当载荷变化时,速度图中等速段的速度变化,不得大于5。采用自动控制运行方式的索道,应同时具备半自动及手动控制运行方式。 二、在客车内进行遥控的索道,支架上除承载索外的钢丝绳,应通过控制电路对断绳、接地和互相接触进行监控。在客车内进行遥控的双牵引索道,不应监控两根牵引索或两根平衡索之间的互相接触,但应监控每根钢丝绳的断绳和接地。 三、电控系统的设计,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1.7条和第5.4.3条的有关规定。 第5.7.4条 站台、机房、控制室、望台和需要乘务员遥控的客车,应设事故停车按钮。 第5.7.5条 出现下列故障之一时,索道应自动停车,并应在控制台或控制柜上显示出故障部位: 一、减速点或减速度不符合速度图规定: 二、运行速度超过15; 三、客车超越停车位置; 四、客车制动器投入制动; 五、单牵引索道的牵引索或平衡索拉力异常或断裂; 六、双牵引索道牵引索的差速或差长超过规定值; 七、承载索或牵引索重锤超越上、下极限位置; 八、驱动装置制动系统或润滑系统的油压、油位、油温等异常; 九、电气装置的常规保护发出故障信号时; 十、本规范第5.7.3~5.7.4条的监控装置或停车按钮动作时。 第5.7.6条 通信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站房之间以及站台、机房、望台、配电室、发电间与控制室之间,应设专用直通电话。至少有一个站房应设当地公用电话。 二、客车、站台、了望台与控制室之间,应设无线电话。 三、索道应在两个站台均发出开车信号后才进行起动。 四、当客车开始减速时,应发出客车接近站台的指示信号。 五、建在大风地区的索道,应设电传风向风速仪。 六、电话和信号索应采用镀锌钢丝绳,其抗拉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3。 第5.7.7条 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站房应设电气照明和采用其他能源的事故照明系统。 二、夜间运行的营业性索道,站口应设投光灯,客车上应设标志灯和车内照明,线路上宜设适当的照明。夜间运行的非营业性索道,照明系统可适当简化 第5.7.8条 防雷与接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站房应设避雷装置。 建在雷击地区的索道,应设有效的防雷设施。 二、在客车内进行遥控的索道,除承载索外,其他钢丝绳必须对地绝缘。但承载索、支架、站房和站内金属构件必须接地。对地绝缘的钢丝绳应能根据需要临时接地。其他索道的各种钢丝绳、支架、站房和站内金属构件,必须接地。钢丝绳、站房和站内金属构件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支架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30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