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牵引计算与驱动装置选择
一、等速运行时各特征点的牵引索和平衡索的拉力; 二、索道正常起动或正常制动时的惯性力; 三、驱动轮上牵引索的最大拉力之和; 四、驱动轮在下列载荷情况下的圆周力; 1.重车上行、空车下行; 第5.4.2条 牵引计算时,应采用下列阻力系数: 一、有衬车轮的客车为0.02; 二、有衬托索轮组为0.03; 三、带滚动轴承的导向轮为0.003;带滑动轴承的导向轮为0.01; 四、拉紧小车为0.01。 第5.4.3条 驱动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驱动装置应有主原动机和备用原动机。 主原动机应为电动机。主原动机工作时,索道的运行速度应能广泛调节,并应具有0.3~0.5m/s的检修速度。 备用原动机应为内燃机或电动机。备用原动机工作时,索道应具有较低的运行速度。 辅助索的驱动装置,可不设置备用原动机。 非营业性的小型索道可不设置备用原动机,但应设置低速收回客车的手动装置。 二、双牵引索道的驱动装置,应设机械差动或电气平衡装置。 运行速度3m/s及以下的小型双牵引索道,可不设机械差动或电气平衡装置。 三、驱动装置应设下列安全装置: 1.速度显示装置; 四、驱动装置的抗滑性能,应按下式计算: t2(eμα-1)/(t1-t2)≥1.25(5.4.9) 式中t2——在最不利的载荷情况下,包括起动惯性力在内的驱动轮出侧或入侧牵引索的最大拉力(N); 五、驱动轮的直径,不得小于牵引索直径的80倍和表层丝直径的800倍。 辅助索驱动轮的直径,有极缠绕时不得小于辅助索直径的30倍和表层钢丝直径的300倍,无极缠绕时不得小于辅助索直径的60倍和钢丝直径的600倍。 六、驱动轮衬垫的比压,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5.4.4条 驱动装置制动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设两套或两套以上的不同结构的制动器,其中工作制动器应设在高速轴上,安全制动器应设在低速轴或驱动轮上。没有负力并且不会倒转的小型索道或辅助索的驱动装置,可仅设工作制动器。 二、工作制动器与安全制动器,不得在同一瞬间一起投入工作。 三、当空车上行,重车下行时,工作制动器的平均制动减速度,不得小于0.6m/s2。 四、当重车上行、空车下行时,工作制动器的制动减速度不得大于1.5m/s2,否则工作制动器应采用制动力控制,制动力调节或分级制动的方式。 当采用制动力控制时,空车上行、空车下行时的制动减速度,不得大于1.5m/s2。 五、当重车上行、空车下行、工作制动器尚未投入工作和停车减速度已大于1.5m/s2时,必须采用电气停车方式。 六、安全制动器应有自动投入和人工操纵两种控制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