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牵引索与有关设备


第5.3.1条 牵引索、平衡索和辅助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选用6T(25)等线接触的同向捻钢丝绳,其公称抗拉强度不宜大于2060MPa;

二、表层丝的直径,不得小于1mm;

三、在腐蚀环境中工作的牵引索、平衡索和辅助索,应采用镀锌钢丝绳。

第5.3.2条 计算牵引索、平衡索和辅助索的抗拉安全系数时,应计入索道正常起动或正常制动时的惯性力。牵引索、平衡索和辅助索的抗拉安全系数,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一、单牵引索道的牵引索为4.5。

二、双牵引索道的牵引索为5.5。

其中一根牵引索断裂后,另一根牵引索未计入惯性力时为3.0,计入惯性力时为2.0。

三、平衡索为4.5。

四、有极缠绕的辅助索为4.5。

五、无极缠绕的辅助索,在运行时为4.5,在停运时为3.3。

第5.3.3条 牵引索、平衡索和辅助索的编接与拉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平衡索的索道,其牵引索和平衡索均不得有编接接头;

二、无极缠绕的牵引索或辅助索,其缩接接头不得超过两个;

三、平衡索和无极缠绕的索引索或辅勘索,应采用重锤拉紧方式:

四、双牵引索道的每根平衡索,应采得单独的重锤分别拉紧。

第5.3.4条 导向轮和托索轮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导向轮和托索轮的绳槽,应设软质耐磨衬垫;

二、导向轮的直径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三、托索轮的直径,不得小于牵引索直径的12倍和辅助索直径的10倍;

四、牵引索或平衡索在每个托索轮上的折角和比压,不得大于4°30和0.4M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