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承载索与有关设备
一、承载索应选用密封式钢丝绳,其公称抗拉强度不宜大于2250MPa。 对于非营业性的小型索道,可选用多层股或多层异型股钢线绳。 二、一个轨路的承载索,应由整根钢丝绳构成,不得采用线路套筒。 三、承载索的最小拉力,应同时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Tmin/R≥80(5.2.1-1) Tmin/Q≥12(5.2.1-2) F/R≥0.2(5.2.1-3) 式中Tmin——承载索的最小拉力(N); 对于非营业性的小型索道,Tmin/R可为60,Tmin/Q可为8~10,F/R可为0.15。 四、承载索的最大拉力,应由下列各项组成: 1.承载索拉紧重锤的重力。 五、承载索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5。 第5.2.2条 承载索的拉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情况下,应采用重锤拉紧方式,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和配备拉力调节装置后,可采用两端锚固方式。 二、承载索绕过滚子链或导向轮与重锤直接连接时,滚子链或导向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滚子链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承载索直径的90倍和表层丝高度或直径的800倍。 非营业性小型索道滚子链的曲率半径,可为承载索直径的60倍和表层丝高度或直径的530倍。 2.导向轮的直径,不得小于承载索直径的150倍和表层丝高度或直径的1400倍。 非营业性小型索道导向轮的直径,可为承载索直径的130倍和表层丝高度或直径的1200倍。 三、承载索通过拉紧索与重锤间接连接时,拉紧索及其有关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用有艹麻蕊的抗挤压的钢丝绳,其公称抗拉强度不宜高于1960MPa; 2.拉紧索的抗拉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5; 3.拉紧索与承载索之间的过渡套筒,应设防止其旋转和失效的安全装置; 4.拉紧索导向轮的绳槽,应设软质耐磨衬垫; 5.拉紧索导向轮的直径,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第5.2.3条 夹块式锚具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夹块的数量,应按计算确定。 二、夹块的绳槽,宜设巴氏合金衬垫。 三、应采用一组夹块工作、另一组夹块备用的双重锚固方式。 两组夹块之间,应留出检查承载索是否滑动的观察缝。 第5.2.4条 圆筒式锚具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圆筒的直径,不得小于承载索直径的65倍和表层丝高度或直径的600倍。 二、圆筒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表面应衬硬木或硬质工程塑料。 三、承载索的缠绕圈数,应顷1.5倍的最大拉力和0.2的摩擦系数计算确定。 当计算结果少于三圈时,承载索至少应缠绕三圈。 四、承载索的剩余拉力,应用三个夹块传递到支座上。 其中两个夹块工作,另一个夹块备用,并应留出检查承载索是否滑动的观察缝。 第5.2.5条 固定式鞍座的曲率半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车通过的固定式鞍座,其曲率半径不得小于承载索直径的300倍和0.5ν2,v为客车通过该鞍座时的运行速度。 二、客车不通过的固定式鞍座,其曲率半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载索在鞍座上有倾角变化和轴向滑动时,不得小于承载索直径的250倍; 2.承载索在鞍座上仅有倾角变化时,不得小于承载索直径的200倍; 3.承载索在鞍座上既无倾角变化又无轴向滑动时,不得小于承载索直径的65倍和表层钢丝高度或直径的600倍。 三、非营业性小型索道固定式鞍座的曲率半径,可适当减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