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线路设计


第4.4.1条 线路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5.1~3.5.8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站前每一跨的跨距,宜为5~10m。

二、各支架上每个托索轮的径向载荷,应接近相等。

三、平坦地段或坡度均匀的倾斜地段各支架上的载荷,应力求相等。

四、凸起地段支架高度不得小于4m,跨距不宜小于15m。

五、凹陷地段的支架,按最不利的载荷条件校验,承载牵引索对托索轮组的靠贴系数不得小于1.3。

六、选用带鹰咀的抱索器时,可采用压索式支架。

七、横向风力较大或靠贴系数较小的支架,宜设防止承载牵引索脱槽和上抬的装置。

八、当大跨距两端支架的最大折角超过单组托索轮的允许折角时,应在支架附近设置辅助支架。不得在一个支架的同一侧上配置两套托索轮组。

九、钢丝绳倾角较大的托索轮组或站口垂直滚轮组,应按货车纵、横向摆动20的条件,校验两者是否相碰。

十、计算支架两侧的倾角和考察点的总挠度时,本规范第3.5.5~3.5.7条中的qc和Qz,应以qo和Q代入。

第4.4.2条 托索轮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钢衬托索轮组时,托索轮的直径不得小于承载牵引索直径的16倍,并应为:400、500、600和700mm。

二、每个钢衬托索轮的允许径向载荷,应按下式计算:

〔P〕=3.75D3/2d(4.4.2)

式中〔P〕——每个钢衬托索轮的允许径向载荷N;
D——托索轮直径(mm);
d——承载牵引索直径(mm)。

三、每个钢衬托索轮的允许折角,应按允许径向载荷和承载牵引索拉力计算决定。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大于5°。

四、大平衡梁设在托索轮正下方的托索轮组,不得选用六轮式或八轮式。但大平衡梁设在托索轮内侧的托索轮组不受此限。

五、应优先选用悬吊安装的可调式托索轮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