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牵引计算与驱动装置选择


第4.3.1条 牵引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

第4.3.2条 承载牵引索在钢衬托索轮上的阻力系数,动力运行时为0.015~0.025;制动运行时为0.01~0.015。

第4.3.3条 承载牵引索的最小拉力,应按下式计算:

Tmin≥C3Q(4.3.3)

式中Tmin——承载牵引索的最小拉力(N);
C3——承载牵引索最小拉力与重车重力的比值。选用四连杆式或单钳口弹簧式抱索器时C3应取10~12;选用鞍式或双钳口弹簧式抱索器时C3应取8~10;运量较大、高差较大、车距较小或跨距较小时取小值。反之取大值;
Q——重车重力(N)。

第4.3.4条 驱动装置的选择,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3.4.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承载牵引索直径较大时,应优先选用卧式驱动装置;

二、在多传动区段索道中,宜采用一台卧式驱动装置同时传动两段的方案;

三、驱动装置应按低速反转条件校验抗滑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