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电气设计


第3.7.1条 电气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动力型索道起动时,应使驱动装置获得恒定的起动转矩。 负力矩较大的制动型索道,应采取动力制动的起动方式。

二、索道正常起、制动时的加、减速度,应控制在0.1~0.15m/s2范围内。

三、正常运行时,牵引索运行速度的变化不得大于5。

四、未设机械变速装置的驱动装置,应有0.3~0.5m/s的检 修速度。

五、低速反转运行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分钟。

六、索道紧急制动后,在事故开关复位之前驱动装置不应重新起动。

七、多传动区段的索道,各段宜设同步起动与制动的装置。

八、拉紧装置和拉紧重锤轨道的两端,应设行程开关。 当拉紧小车或拉紧重锤到达极限位置时,索道应自动停车。

九、驱动装置的电动机,应设下列保护装置:

1.过电流保护;
2.过负荷保护;
3.失压保护;
4.超速保护;
5.对制动型索道应有零电流保护。

第3.7.2条 侧型复杂的大运量索道,应设抱索、脱索和线路监控装置。

第3.7.3条 通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装载站、卸载站与非自动中间站之间,应设专用直通电话;

二、自动转角站、拉紧区段站或某些制高点处的支架,应设专用直通电话的接线插座;

三、通信线路应靠近索道线路;

四、装载站与卸载站应设外部行政电话;

五、站房人员与巡线人员,应配备无线电对讲机;

六、装载站、卸载站和非自动中间站应设开车与停车信号。

第3.7.4条 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站房应设电气照明。 装、卸载处和主要设备处应设局部照明。

二、站房出口处应设投光灯。

第3.7.5条 防雷与接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站房应设避雷装置;

二、支架和承载索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30Ω;

三、站内设备和配电装置的外壳,应接地或接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