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牵引计算与驱动装置选择


第3.4.1条 牵引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用逐点计算法,从拉紧轮向驱动轮计算各特征点的拉力。

二、有下列三种载荷情况中,动力型索道应计算第一、二种载荷情况;制动型索道应计算第一、三种载荷情况;介于动力型和制动型之间的索道,应同时计算三种载荷情况:

1.重车侧和轻车侧按设计车距布满重车和空车,形成正常运行载荷情况;

2.线路下坡区段缺重车或空车,形成最不利的动力运行载荷情况;

3.线路上坡区段缺重车或空车,形成最不利的制动运行载荷情况。

三、缺车区段的长度,应按连续三分钟不发车计算。发车间隔时间大于36s的索道,应按连续不发五个货车计算。

四、牵引索通过各种导向轮的阻力,应计入导向轮的轴承阻力,并应计入牵引索的的刚性阻力。

五、计算惯性力时,应计入直线运动部分的质量和各种导向轮折算到轮缘上的质量。长度小于3Km的索道,尚应计入驱动装置高速旋转部分换算到驱动轮轮缘上的质量。

第3.4.2条 货车在承载索上的运行阻力系数,采用铸钢车轮的货车,制动运行时应为0.0045,动力运行时应为0.0065;采用铸型尼龙轮衬的货车,制运行时应为0.0055、动力运行时应为0.0075。

第3.4.3条 牵引索的最小拉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牵引索的最小拉力,应按下式计算:

tmin≥C2qo(3.4.3)

式中tmin——牵引索的最小拉力(N);
C2——牵引索最小拉力与牵引索每米重力的比值。

二、牵引索最小拉力与牵引索每米重力的比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牵引式索道,应按索道全线的牵引索具有与承载索相似的挠度和货车在线路上不产生横向歪斜的条件确定;

2.下部牵引式索道,应根据货车在索道全线上稳定运行的条件确定。当传动区段的平距或高差很大时,C2应取较小值,但不宜小于600;当传动区段的平距或高差很小时,C2应取较大,但不宜大于1200;当传动区段的平距或高差比较适中时,C2宜为车距的10倍,但不宜小于600或大于1200。

三、牵引索的最小拉力,应保证驱动轮上的牵引索不打滑,并应保证垂直或水平滚轮组上的牵引索不脱索。

第3.4.4条 驱动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架站房宜采用立式驱动装置;低站房宜采用卧式驱动装置。

二、一般应选用摩擦式驱动装置。在特殊情况下可选用夹钳式驱动装置。

三、驱动装置的抗滑性能,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四、驱动轮衬垫的比压,应按下式计算:

(tr+tc)/Dd≤〔P〕(3.4.4-3)

式中tr——正常运行时驱动轮入侧牵引索的拉力(N);
tc——正常运行时驱动轮出侧牵引索的拉力(N);
D——驱动轮直径(mm);
d——牵引索直径(mm);
〔P〕——驱动轮衬垫的允许比压(MPa)。

五、牵引索与驱动轮衬垫的粘着系数及允许比压,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第3.4.5条 驱动装置电动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应选用交流绕线型电动机。当索道侧型复杂、运行速度和负力都较大时,宜选用直流电动机。

二、按正常运行功率选择电动机时,应计入功率备用系数。功率备用系数,动力型索道应为1.15;制动型索道应为1.30。 按最不利运行功率选择电动机时,可不计入功率备用系数。

三、索道为凸起侧型或混合侧型时,驱动轮上的圆周力应计入牵引索折曲所引起的附加阻力。

四、按正常运行功率选择的电动机,其容量应按在最不利载荷情况下起动或制动的条件校验。校验后,电动机的过载系数不得大于额定值的0.9倍。

第3.4.6条 驱动装置制动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动器应具有逐级加载和平稳停车的制动性能;

二、制动型索道和停车后会自然倒转的动力型索道,应设置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停车后不会自然倒转的动力型索道,可仅设工作制动器;

三、当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的15%时,制动型索道的工作制动器与安全制动器应能自动相继投入工作,两者合成的制动力矩。应使减速度控制在0.5~1.0m/S2范围内;

四、负力很大的制动型索道,宜在低速轴上设置两套独立的盘式或夹钳式液压制动器,兼作工作制动器与安全制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