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牵引索与有关设备
一、牵引索应选用6M7面接触、6X(19)线接触的同向捻钢丝绳,其公称抗拉强度不宜小于1520MPa; 二、牵引索不得采用交互捻钢丝绳; 三、钢丝绳表面丝的直径不得小于1.5mm。 第3.3.2条 牵引索的抗拉安全系数应为4.5~5.0。 第3.3.3条 传动区段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取提高运行速度、增大牵引索直径,提高牵引索公称抗拉强度、改善驱动装置防滑性能、实现两端驱动或双轮驱动等措施,延长传动区段的平距。 二、采用一端驱动时,一个传动区段的最大平距或最大高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三、对于多传动区段索道,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合理划分各传动区段。 四、在多传动区段索道中,各传动区段牵引索的直径必须相同,各驱动装置的型号宜统一。 五、在多传动区段索道中,宜将转角站兼作中间驱动站或中间拉紧站。 第3.3.4条 导向轮直径与牵引索直径的比值,应符合表3.3.4的规定。 第3.3.5条 牵引索的编接与拉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牵引索应减少编接接头的数量; 二、牵引索应采用重锤拉紧方式; 三、拉紧重锤的结构与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2.4条的规定; 四、高架站房可采用单绳拉紧方式;单层站房应采用四绳拉紧方式,并应设置调节重锤位置的电动或手动绞车。 第3.3.6条 拉紧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拉紧轮的直径,应按索距确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3.4条的规定; 二、拉紧轮的绳槽,宜衬软质耐磨衬垫; 三、拉紧小车的行程,至少应保证牵引索剁一次接头所需补偿的长度。 第3.3.7条 拉紧索及其导向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牵引索的拉紧索,当采用单绳拉紧方式时,应先用6X(37)、6W(36)或6XW(36)线接触的同向捻钢丝绳;当采用四绳拉紧方式时,应选用6T(25)或6X(19)线接触的同向捻钢丝绳;其公称抗拉强度不宜小于1520MPa; 二、牵引索的拉紧索,其抗拉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 三、牵引索的拉紧索,其导向轮直径与拉紧索直径之比,不得小于40; 四、导向轮的绳槽,应衬软质耐磨衬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