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工程验收


8.2.1 钢结构加固工程的验收,除应满足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钢结构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其它有关规范的要求。

8.2.2 钢结构加固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加固施工完毕后进行。当设有卸荷装置时,应在卸荷装置拆除以后再进行。

8.2.3 对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实验方法,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本标准执行;如本标准无规定者,应按有关的现行国家或部颁标准执行。

8.2.4 钢结构加固工程验收,应提供下列文件备查和归档:

8.2.4.1 委托任务书及加固过程有关协议文件;

8.2.4.2 可靠性鉴定报告及有关文件;

8.2.4.3 钢结构施工图、加固设计及修改设计等有关文件;

8.2.4.4 加固所用钢材、连接材料(焊接材料及紧固件)、油漆等材料的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 .

8.2.4.5 焊缝外观质量检查及无损探伤报告;

8.2.4.6 设计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8.2.4.7 钢结构加固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

8.2.5 采用托梁换柱加固方法时,相邻柱的偏移、基础沉降、屋架倾斜等不得超过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8.2.6 经质量检验或试验,加固工程的质量满足本标准及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时,方能认可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