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3 螺栓和铆钉连接的加固
6.3.2 当用摩擦型高强度螺栓部分地更换结构连接的铆钉,从而组成高强度螺栓和铆钉的混合连接时,应考虑原有铆钉连接的受力状况,为保证连接受力的匀称,宜将缺损铆钉和与其相对应布置的非缺损铆钉一并更换。 6.3.4 用摩擦型高强度螺栓加固铆钉连接的混合,可考虑两种连接的共同受力工作,但高强度螺栓的承载力设计值可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第7.21条至第7.2.5条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6.3.5 用焊缝连接加固螺栓或铆钉连接时,应按焊缝承受全部作用力设计计算其连接,不考虑焊缝与原有连接件的共同工作,且不宜拆除原有连接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