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轴心受力和拉弯、压弯构件的加固


5.3.1 轴心受拉或轴心受压构件宜采用对称的或不改变形心位置的加固截面形式,其强度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当采用非对称或形心位置改变的截面加固时,应按第5.3.2条公式(5.3.2)计算。

5.3.2 拉弯或压弯构件的截面加固应根据原构件的截面特性,受力性质和初始几何变形状况等条件,综合考虑选择适当的加固截面形式,其截面强度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5.3.3 实腹式轴心受压构件,当无初弯曲和损伤且对称或形心位置不改变加固截面时,其整体稳定性按下列规定计算

当构件有初始弯曲等损伤或非对称或形心位置改变的加固截面引起的附加偏心时,应按第5.3.4条加固的压弯构件计算其稳定。

5.3.4 加固实腹式压弯构件,弯矩作用在对称平面内的稳定性,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弯矩作用平面内的稳定性:

5.3.4

对于轧制或组合成的T形和槽形单轴对称截面,当弯矩作用在对称轴平面且使较大受压翼缘受压时,除按公式(5.3.4-1)计算外,尚应按下式计算:

(2)弯矩作用平面外的稳定性:

5.3.4-3

5.3.4-4

5.3.5 弯矩作用在两个主平面内的双轴对称加固实腹式工字形和箱形截面压弯构件,其稳定性按下列公式计算:

5.3.6 加固构件整体稳定计算时,钢材换算强度设计值可按下列规定采用:(5.3.6

5.3.7 加固的格构式轴心受压构件,当无初弯曲且对称加固截面时,可按第5.3.1条规定计算其强度;按第5.3.3条规定计算其稳定性,但对虚轴的长细比应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第5.1.3条计算取用换算长细比。

当构件有初始弯曲损伤或非对称加固截面引起的附加偏心(包括焊接残余挠度ωw)时,应根据损伤和附加偏心的实际情况,考虑为加固的格构式压弯构件,分别按第5.3.8条、第5.3.9条、第5.3.10条或第5.3.11条计算其稳定性。

5.3.8 仅有绕虚轴(X轴)作用弯矩和初弯曲,附加偏心(ωx)的加固格构式压弯构件,其弯矩作用平面内的整体稳定性按下式计算: (5.3.8

5.3.9 弯矩绕实轴作用,且无弯矩作用平面外的初始弯曲损伤、附加偏心的格构式压弯构件,其弯矩作用平面内和平面外的稳定性计算均与加固的实腹式压弯构件的相同,但在计算弯矩作用平面外的稳定性时,长细比应取换算长细比且 φb取1.0。

5.3.10 弯矩作用在两个主平面和有双向初弯曲和附加偏心(ωw、ωy)的加固的双肢格构式压弯构件,其稳定性按以下规定计算:

(1)按整体计算: (5.3.10-1

(2)按分肢计算: 在N和My作用下,将分肢作为桁架弦杆计算其轴心力,My可按公式(5.3.10-2)和公式(5.3.10-3),分配给两肢 (图5.3.10),然后按第5.3.4条的规定计算分肢的稳定性。

5.3.11 对实腹式轴心受压、压弯构件和格构式构件单肢的板件应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第五章第四节有关规定验算局部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