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2 受弯构件的加固
5.2.2 Ⅰ、Ⅱ、Ⅲ类结构的受弯构件截面的抗剪强度τ,组合梁腹板计算高度边缘处的局部承压强度σc和折算应力可分别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第4.1.2条、第4.13条、第4.1.4条计算;按塑性设计的Ⅳ类构件,可按其第9.2.2条的规定计算腹板的抗剪强度,计算时钢材强度值取计算部位钢材强度设计值。 5.2.3 主平面内受弯的加固构件,当不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第4.2.1和4.2.4条规定时,可按其第4.2.2和4.2.3条的规定计算其整体稳定性,但应将钢材的抗弯强度设计值f改取钢材换算强度设计值f0(按5.3.6条规定取值)并乘以折减系数ηm。 5.2.4 组合截面板梁的翼缘和腹板应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第四章第三节的规定设计和计算其局部稳定,对按塑性设计的第Ⅳ类结构构件,其宽厚比尚应符合其第九章第9.1.4条表9.1.4的规定。 5.2.5 所加固结构构件的总挠ωT一般可按下式确定: 5.2.6 焊接残余挠度ωw应专门研究或接近似由下式确定: (5.2.6) 按 表5.2.6取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