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4 材料
3.4.1.1 根据设计文件、钢材质量证明书、施工记录、竣工报告、可靠性鉴定报告等文档资料或样品试验报告,对于待加固钢结构的原材料性能指标给出评价; 3.4.1.2 如果没有充足的文档资料,或者给出的数据不充分、不完全、有疑虑,或者发现有影响结构和材料性能的缺陷或损伤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抽样检验; 3.4.1.3 对于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钢材,其强度设计值应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规定取值,否则应按本标准的3.4.1.1和3.4.1.2确定的屈服强度数值除以抗力分项系数rR取值:f=fy/rR,且抗力分项系数取1.1; 3.4.1.4 对于气相腐蚀的钢结构构件,当其截面积损失大于25%,或其板件剩余厚度小于5mm时,其材料强度设计值尚应根据腐蚀程度乘以表3.4.1.4所列相应的降低系数。对于特殊环境中腐蚀钢结构加固应专门研究确定。 3.4.2 与待加固的钢结构匹配的连接的强度设计值,应按本标准 3.4.1 规定对结构材料的评定结果,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的表3.2.1-4至表3.2.1-6取值),并应考虑其第3.2.2条规定的相应折减系数。 3.4.3 钢结构加固材料的选择,应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规定并在保证设计意图的前提下,便于施工,使新老截面,构件或结构能共同工作,并应注意新老材料之间的强度、塑性、韧性及焊接性能匹配,以利于充分发挥材料的潜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