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加固基本原则及一般方法 3.1.1 钢结构经可靠性鉴定需要加固时,应根据可靠性鉴定结论和委托方提出的要求,由专业技术人员按本标准进行加固设计。加固设计的内容和范围,可以是结构整体,亦可以是指定的区段、特定的构件或部位。 3.1.2 加固后的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结构的重要性和下一个使用期的具体要求,由委托方和设计者按实际情况商定。 3.1.3 钢结构加固设计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紧密结合,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截面、构件和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形成整体共同工作。应避免对未加固的部分或构件造成不利的影响。 3.1.4 在钢结构加固前应对其作用荷载进行实地调查,其荷载取值应符合下规定: 3.1.4.1 对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荷载应按此规范的规定取值; 3.1.4.2 对不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或未作规定的永久荷载,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样实测确定。抽样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五年,且应以其平均值乘以1.2系数作为该永久荷载的标准值; 对未作规定的工艺、吊车等使用荷载,应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实际情况取值。 3.1.5 加固钢结构可按下列原则进行承载能力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 3.1.5.1 结构的计算简图应根据结构作用的荷载和实际状况确定; 3.1.5.2 结构的计算截面,应采用实际有效截面积,并考虑结构在加固时的实际受力状况,即原结构的应力超前和加固部分的应变滞后特点,以及加固部分与原结构共同工作的程度; 3.1.5.3 加固后如改变传力路线或使结构重量增大,应对相关结构构件及建筑物地基基础进行必要的验算。 3.1.6 对于高温、腐蚀、冷脆、振动、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原因造成的结构损坏,应提出其相应的处理对策后再进行加固。 3.1.7 钢结构的加固设计应综合考虑其经济效益。应不损伤原结构,避免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换。 3.1.8 钢结构在加固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隐蔽部位有未预计的损伤或严重缺陷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会同加固设计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后再继续施工。 3.1.9 对于加固时可能出现倾斜、失稳或倒塌等不安全因素的钢结构,在加固施工前,应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