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B 本规程用词说明

B.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 “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参加单位: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 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

主要起草人:孙家齐 蔡东明 吴洵都 童闯 韩世敏 徐益超 俞汉媛 俞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