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地下室渗漏修缮工程

5.1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地下室室内地面、墙体渗漏水的堵漏和修补工程。

5.1.2 查清渗漏原因,找出水源和渗漏部位,根据漏水点的位置制定堵修方案。

5.1.3 检查渗漏水可采用下列方法:

5.1.3.1 漏水量较大或比较明显的渗漏水部位,可直接观察确定。

5.1.3.2 慢渗或不明显的渗漏水,可将潮湿表面擦干,均匀撒一薄层干水泥粉,出现湿痕处,即为渗漏水孔眼或缝隙。

5.1.3.3 出现湿一片的现象时,可用速凝水泥胶浆(水泥∶促凝剂=1∶1)在漏水处表面均匀涂抹一薄层,再撒一层干水泥粉,表面出现湿点或湿线处,即为渗漏水部位。

5.1.4 堵修施工应避免破坏结构和完好的防水层。对结构性裂缝的渗漏水,应在结构处于稳定、裂缝不再继续扩展的情况下进行堵修施工。

5.1.5 堵漏的原则是先把大漏变小漏,缝漏变点漏,片漏变孔漏,逐步缩小渗漏水范围,最后堵住漏水。 堵漏施工顺序应先堵大漏、后堵小漏;先高处、后低处;先墙身、后底板。

5.1.6 防水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5.1.6.1 防水混凝土,其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抗渗标号应高于原防水设计要求。掺用的外加剂宜采用防水剂、减水剂、加气剂及膨胀剂等。水泥砂浆宜掺外加剂或使用膨胀水泥的水泥砂浆,其配合比应就材料组成按有关规定执行。

5.1.6.2 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及密封材料,应具有良好的弹塑性、粘结性、抗渗透性、耐腐蚀性及施工性能。

5.1.6.3 注浆材料应具有抗渗性高、粘合力强、耐久性好及良好的可灌性。

5.1.7 渗漏墙面、地面堵修部位的松散石子、浮浆等应清除,堵修部位的基层必须牢固,应用水冲刷干净。阴阳角处应做成半径为50mm的圆角,严禁在阴阳角处留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