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给排水设施

4.4.1 设备功能性渗漏维修及给排水管道节点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4.4.1.1 设备必须完好,安装牢固。所有固定管件、预埋件均应做防水、防锈处理。

4.4.1.2 设备堵塞应疏通,管道节点渗漏应予以排除。

4.4.1.3 设备、管道维修时应注意保护已有防水层。维修工程结束后,必须检查与设备、管道接合部位的防水,如有损伤,应按本规程第4.2节和4.3节有关规定处理。

4.4.2 卫生洁具与给排水管连接处渗漏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4.4.2.1 便器与排水管连接处漏水引起楼地面渗漏时,宜凿开地面,拆下便器。重新安装便器前应用防水砂浆或防水涂料做好便池底部的防水层。

4.4.2.2 便器进水口漏水,宜凿开便器进水口处地面进行检查。皮碗损坏应更换,更换的皮碗,应用14号铜丝分两道错开绑扎牢固。

4.4.2.3 卫生洁具更换、安装、修理完成,经检查无渗漏水后,方可进行其他修复工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