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刚性防水屋面

2.4.1 修缮前应对屋面渗漏进行查勘,确定渗漏部位及渗漏原因。查找裂缝宜用浇水法检查。

2.4.2 刚性防水层裂缝及节点部位渗漏修缮宜采用密封材料、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等柔性防水材料,亦可采用掺无机材料或有机材料外加剂的刚性防水材料。

2.4.3 防水层裂缝维修,宜针对不同部位的裂缝变异状况,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4.3.1 采用涂膜防水层贴缝维修,宜选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或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涂膜防水层宜加铺胎体增强材料,贴缝防水层宽度不应小于350mm,其厚度为: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不应小于3mm;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不应小于2mm。沿缝设置宽度不应小于100mm的隔离层,贴缝防水涂料周边与防水层混凝土的有效粘结宽度不应小于100mm。

2.4.3.2 采用防水卷材贴缝维修,应将高出板面的原有板缝嵌缝材料及板缝两侧板面的浮灰或杂物清理干净。 铺贴卷材宽度不应小于300mm,沿缝设置宽度不应小于100mm隔离层,面层贴缝卷材周边与防水层混凝土有效粘结宽度应大于100mm,卷材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0mm,卷材粘贴应严实密封(图2.4.3-2)。

2.4.3.3 采用密封材料嵌缝维修,缝宽应剔凿调整为20~40mm,深度为宽度的0.5~0.7倍。嵌缝前应先清除裂缝中嵌填材料及缝两侧表面的浮灰、杂物,喷、涂基层处理剂,干燥后,缝槽底部设置背衬材料,上部嵌填密封材料。密封材料覆盖宽度应超出板缝两边不得小于30mm并略高出缝口,与缝壁粘牢封严(图2.4.3-3)。

2.4.4 分格缝维修应符合本规程第2.4.3.3款的规定。采用密封材料嵌缝时,缝槽底部应先设置背衬材料,密封材料覆盖宽度应超出分格缝每边50mm以上(图2.4.4-1)。 采用卷材或涂膜保护层贴缝时,应清除高出分格缝的密封材料。面层贴缝卷材或涂膜保护层应与板面贴牢封严(图2.4.4-2)。

2.4.5 刚性防水层泛水部位渗漏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2.4.5.1 有翻口泛水渗漏的维修应用密封材料嵌缝,在泛水处铺设与嵌缝密封材料相容的带胎体增强材料涂膜附加层(图2.4.5-1)。密封材料嵌缝应符合本规程第2.4.3.3款的规定,涂膜附加层的厚度应符合本规程第2.4.3.1款的规定。

2.4.5.2 无翻口泛水渗漏的维修应用密封材料嵌缝,在泛水处铺设与嵌缝密封材料相容的卷材或带胎体增强材料的涂膜附加层。密封材料嵌缝应符合本规程第2.4.3.3款的规定。 当泛水处采用卷材附加层时,卷材粘贴后,应将卷材上端用经防锈处理的薄钢板固定在墙内预埋木砖上,薄钢板与墙之间的缝隙应用密封材料封严并将钉帽盖没。当原墙内无预埋木砖时,应钻出直径为12mm、深度为60mm、间距不大于300mm的孔,内埋防腐木砖,将卷材上端和压缝薄钢板用钉固定在墙内木砖上(图2.4.5-2),铺贴卷材附加层应符合本规程第2.4.3.2款的规定。 当泛水处采用涂膜附加层时,涂膜附加层上端外露边缘应用涂料多遍涂刷封固,涂膜的厚度应符合本规程第2.4.3.1款的规定(图2.4.5-3)。

2.4.6 刚性防水层与天沟、檐沟及伸出屋面管道交接处渗漏的维修,均应在裂缝处按本规程第2.4.3.3款的规定用密封材料嵌缝,面层涂膜附加层的厚度应符合本规程第2.4.3.1款的规定(图2.4.6-1图2.4.6-2)。

2.4.7 混凝土防水层表面局部损坏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2.4.7.1 混凝土防水层表面风化、起砂及酥松、起壳等损坏部分应凿除,表面凿毛并清理干净。

2.4.7.2 浇水湿润基层,涂刷基层处理剂后,应用聚合物水泥砂浆等分层抹平压实至原混凝土防水层标高。

2.4.8 刚性防水屋面翻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2.4.8.1 当屋面结构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时,宜采用在原防水层上增设一道刚性防水层的方法进行屋面翻修。翻修时应先清除原防水层表面损坏部分,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对渗漏的节点等部位进行维修后,再新增一道刚性防水层,刚性防水材料宜采用补偿收缩混凝土,其做法应符合国家现行《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2.4.8.2 在原刚性防水层上增设柔性防水层进行翻修时,应先清除原防水层表面损坏部分,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对渗漏的节点等部位进行维修后,再铺设柔性防水层,其做法应符合国家现行《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2.4.8.3 原刚性防水层全部铲除重做刚性防水层时,应将屋面基层清理干净,并宜在屋面预制板缝等屋面节点及裂缝部位按本规程第2.4.3、第2.4.4、第2.4.5和第2.4.6条的规定进行防水处理后,再按国家现行《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重做刚性防水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