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价报告 8.0.1 估价报告应做到下列几点: 1 全面性:应完整地反映估价所涉及的事实、推理过程和结论,正文内容和附件资料应齐全、配套; 2 公正性和客观性:应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对影响估价对象价格或价值的因素进行客观的介绍、分析和评论,作出的结论应有充分的依据; 3 准确性:用语应力求准确,避免使用模棱两可或易生误解的文字,对未经查实的事项不得轻率写入,对难以确定的事项应予以说胆,并描述其对估价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 4 概括性:应用简洁的文字对估价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高度概括,对获得的大量资料应在科学鉴别与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筛选,选择典型、有代表性、能反映事情本质特征的资料来说明情况和表达观点。 8.0.2 估价报告应包括下列部分: 1 封面; 8.0.3 对于成片多宗房地产的同时估价,且单宗房地产的价值较低时,估价结果报告可采用表格的形式。除此之外的估价结果报告,应采用文字说明的形式。 8.0.4 估价报告应记载下列事项: 1 估价项目名称; 8.0.5 估价报告中应充分描述说明估价对象状况,包括估价对象的物质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其中: 1 对土地的描述说明应包括:名称,坐落,面积,形状,四至、周围环境、景观,基础设施完备程度,土地平整程度,地势,地质、水文状况,规划限制条件,利用现状,权属状况。 2 对建筑物的描述说明应包括:名称,坐落,面积,层数,建筑结构,装修,设施设备,平面布置,工程质量,建成年月,维护、保养、使用情况,地基的稳定性,公共配套设施完备程度,利用现状,权属状况。 8.0.6 估价报告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声明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应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盖章: 1 估价报告中估价人员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2 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估价人员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 估价人员与估价对象没有(或有已载明的)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或有已载明的)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4 估价人员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估价报告。 5 估价人员已(或没有)对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并应列出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的姓名。 6 没有人对估价报告提供了重要专业帮助(若有例外,应说明提供重要专业帮助者的姓名)。 7其他需要声明的事项。 8.0.7 估价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盖章并加盖估价机构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在估价报告上签名、盖章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加盖公章的估价机构,对估价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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