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节 搅拌 第7.4.1条 钢纤维混凝土施工宜采用机械搅拌。当钢纤维体积率较高,拌合物稠度较大时,搅拌机一次搅拌量不宜大于其额定搅拌量的80%。 第7.4.2条 搅拌钢纤维混凝土的各种材料的重量,应按施工配合比和一次搅拌量计算确定,其称量偏差不得超过表7.4.2的规定。 第7.4.3条 钢纤维混凝土搅拌的投料次序和方法应以搅拌过程中钢纤维不产生结团和保证一定的生产率为原则,并通过试拌或根据经验确定。宜优先采用将钢纤维、水泥、粗细骨料先干拌而后加水湿拌的方法;也可采用先投放水泥、粗细骨料和水,在拌合过程中分散加入钢纤维的方法。必要时可采用钢纤维分散机布料。 第7.4.4条 钢纤维混凝土的搅拌时间应通过现场搅拌试验确定,并应较普通混凝土规定的搅拌时间延长1~2min。采用先干拌后加水的搅拌方式时,干拌时间不宜少于1.5min。 第7.4.5条 对于零星工程,采用人工搅拌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平滑的铁板上或其它不渗水的平板上搅拌; 二、宜先将水泥和砂干拌均匀,再加石子继续干拌,边拌边分散加入钢纤维,干料混合均匀后加水搅拌,直至均匀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