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配合比设计

第7.3.1条 钢纤维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满足结构设计要求的抗压强度与抗拉强度或抗压强度与抗折强度,以及施工要求的和易性,在某些条件下还应满足对抗冻性,抗渗性,耐冲刷性或耐腐蚀性等项的要求。

第7.3.2条 本节只对钢纤维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的专门要求做出规定,本节未做具体规定的事项应按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技术规程》及其它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7.3.3条 钢纤维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采用试验—计算法,并应按下述步骤进行:

一、根据强度标准值或设计值以及施工配制强度提高系数,确定试配抗压强度与抗拉强度或试配抗压强度与抗折强度。

二、根据试配抗压强度计算水灰比。

三、根据试配抗拉强度或抗折强度,按第二章的规定计算或通过已有资科确定钢纤维体积率。

四、根据施工要求的稠度通过试验或已有资料确定单位体积用水量,如掺用外加剂时应考虑外加剂的影响。

五、通过试验或有关资料确定合理砂率。

六、按绝对体积法或假定质量密度法计算材料用量,确定试配配合比。

七、按试配配合比进行拌合物性能试验,调整单位体积用水量和砂率,确定强度试验用基准配合比。

八、根据强度试验结果调整水灰比和钢纤维体积率,确定施工配合比。

第7.3.4条 钢纤维混凝土的施工配制抗压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及其它现行有关规范关于普通混凝土施工配制强度的规定采用,抗拉强度或抗折强度的施工配制强度提高系数,可取用抗压强度施工配制强度提高系数。

第7.3.5条 钢纤维混凝土的水灰比宜选用0.45~0.50,对于以耐久性为主要要求的钢纤维混凝土,不得大于0.50。 钢纤维混凝土每立方米的水泥用量宜为360~400kg;当钢纤维体积率较大时,水泥用量可适当增加,但不应大于500kg。

第7.3.6条 钢纤维混凝土的钢纤维体积率可根据抗拉强度或抗折强度的配制要求,按第2.2.3条计算,或根据已有资料并通过试配强度试验确定。

第7.3.7条 钢纤维混凝土单位体积用水量,可通过试验或根据已有经验确定;也可根据材料品种规格、钢纤维体积率、水灰比和稠度参照表7.3.7-1表7.3.7-2选用。 当掺用外加剂或混合材料时,其掺量或单位用水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第7.3.8条 钢纤维混凝土的砂率可通过试验或根据已有经验确定,也可根据钢纤维混凝土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钢纤维体积率、水灰比等,参照表7.3.8选用。

第7.3.9条 钢纤维混凝土的稠度可参照同类工程对普通混凝土所要求的稠度确定,其塌落度值可比相应普通混凝土要求值小20mm,其维勃稠度值与相应普通混凝土要求值相同。

钢纤维混凝土试配配合比确定后,应进行拌合物性能试验,检查其稠度、粘聚性、保水性是否满足施工要求,若不满足则应在保持水灰比和钢纤维体积率不变的条件下,调整单位体积用水量或砂率直到满足要求为止,并据此确定用于强度试验的基准配合比。

第7.3.10条 钢纤维混凝土配合比的强度试验,应根据工程要求分别进行抗压强度与抗拉强度或抗压强度与抗折强度试验。

每种强度试验至少应采用三种不同配合比:其中一种为基准配合比,当进行抗压强度试验时,另外两种配合比的水灰比应比基准配合比分别减少和增加0.05;当进行抗拉强度或抗折强度试验时,另外两种配合比的钢纤维体积率应比其准配合比分别减少和增加0.2%。

改变水灰比或钢纤维体积率时,单位体积用水量应保持不变,可通过调整砂率来保持拌合物的稠度不变。

制作钢纤维混凝土试块时,当应测定其拌合物的稠度、粘聚性、保水性和质量密度。

根据测得水灰比与抗压强度的关系,可求出试配抗压强度对应的水灰比;根据钢纤维体积率与抗拉强度或抗折强度的关系,可求出试配抗拉强度或抗折强度对应的钢纤维体积率。

据此可参照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技术规程》确定施工配合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