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原材料 第7.2.1条 钢纤维混凝土所用钢纤维的质量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钢纤维的几何参数应按第2.1.2条采用。 第7.2.2条 拌制钢纤维混凝土不得采用海水、海砂,严禁掺加氯盐。钢纤维混凝土采用的粗骨料的粒径应符合第2.2.2条的规定。钢纤维混凝土所用水泥、水、骨料、外加剂、混合材料、钢筋以及其它材料,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中关于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规定。 第7.2.3条 拌制钢纤维混凝土宜选用优质减水剂,对抗冻性有要求的钢纤维混凝土宜选用引气型减水剂。外加剂的性能应符合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规程》的规定,并经试验验证后方可采用。 第7.2.4条 采用硅酸盐水泥拌制的钢纤维混凝土,可掺用混合材料。混合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和《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的规定,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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