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钢筋钢纤维混凝土结构的构造规定 第6.0.1条 钢筋钢纤维混凝土结构的一般构造要求和梁、板、柱、预埋件、预制构件接头及吊环等的构造要求除按第6.0.2条的规定执行外,其它均应符合现行有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6.0.2条 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进行结构设计时,钢筋在钢纤维混凝土中的锚固长度,延伸长度和非焊接搭接长度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计算中充分利用纵向受拉钢筋强度时,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 对于Ⅰ级钢筋和冷拔低碳钢丝可取为: ιfa=ιa(6.0.2-1) 对于月牙纹Ⅱ级和Ⅲ级钢筋可取为: ιfa=ιa(1/0.25λf)(6.0.2-2) 当λf>1.0时,取λf=1.0 式中 ιfa ——钢筋在钢纤维混凝土中的锚固长度; ιa ——钢筋在混凝土中的锚固长度,根据钢纤维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二、纵向受拉钢筋和受压钢筋在跨中截断时,其延伸长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其中ιa可用ιfa代替。 三、非预应力受拉和受压钢筋允许的非焊接搭接条件和搭接长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其中ιa可用ιfa代替。 注:当采用现行有关水工、港工和公路桥涵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进行结构设计时,钢筋在钢纤维混凝土中的锚固长度、延伸长度和非焊接搭接长度仍按相应规范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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