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在钢纤维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中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1.0.2条 钢纤维混凝土适用于对抗拉、抗剪、抗折强度和抗裂、抗冲击、抗疲劳、抗震、抗爆等项性能要求较高的结构工程或其局部部位。

本规程适用于采用圆直型、熔抽型、剪切型钢纤维和普通混凝土制作的钢纤维混凝土结构的设计与施工;采用其它类型钢纤维制作钢纤维混凝土结构时,其设计与施工应根据专门的试验或技术论证进行。

本规程不适用于采用耐热混凝土及轻质混凝土制作的钢纤维混凝土结构的设计和施工。

注:①钢纤维混凝土系指将短的、不连续的钢纤维均匀乱向地分散于混凝土中所组成的复合材料;

②钢纤维混凝土结构可分为无筋钢纤维混凝土结构、钢筋钢纤维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钢纤维混凝土结构。

第1.0.3条 本规程只对钢纤维混凝土结构不同于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的专门要求做出规定。在按本规程进行钢纤维混凝土结构设计和施工时,尚应依据结构所属工程类别分别符合下列各现行有关的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范:

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交通部标准《港口工程技术规范: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设计》JTJ220—87和《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施工》JTJ221—87;

原水电部标准《水工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DJ20—78和《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交通部标准《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J023—85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国家标准《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J86—85;

其它现行有关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和机场道面、工业建筑地面、刚性防水屋面、铁路轨枕和预制桩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