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节 喷射钢纤维混凝土修补加固工程 第9.4.1条 喷射钢纤维混凝土适用于下列情况的地上建筑和桥涵工程的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构修补与加固: 一、设计不周或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造成的结构截面尺寸或配筋不足; 二、施工不良造成的混凝土缺陷和质量不符合要求; 三、意外事故造成的结构性或非结构性损坏; 四、耐久性失效产生的混凝土或砌体的表层或局部损坏; 五、超负荷、超年限运行需要加固的结构。 第9.4.2条 喷射钢纤维混凝土修补加固工程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修补加固后构件的承载力计算应考虑新增钢纤维混凝土和受力钢筋与原结构协同工作,按本规程第四章并参照现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技术规范》第四章的规定计算。 二、修补加固的喷射钢纤维混凝土厚度(包括面层砂浆厚度)不宜小于50mm。 三、增补的受力钢筋和箍筋应符合现行有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构造要求,其设置方式可参照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技术规范》第四章的规定采用。 四、对于大体积混凝土或砌体墩式结构及支护结构的加固,应参照现行有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或现行国家标准《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的规定设置锚杆和构造钢筋。 第9.4.3条 喷射钢纤维混凝土修补加固工程的施工除应符合本章第三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将构件混凝土损坏或缺陷部分清除直到深入坚硬层50mm,用压力水冲洗干净,然后进行喷射作业; 二、在进行工程加固中遇有混凝土表面光滑时,应先进行凿毛处理,用压力水冲洗干净,然后进行喷射作业;或者先用压力水冲洗干净,然后涂抹界面剂,再进行喷射作业; 三、增设的受力钢筋、箍筋、锚杆和构造钢筋应在喷射作业前布置、焊接或粘固、新增受力钢筋施焊前,宜对受加固构件采取卸荷或支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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