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喷射钢纤维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

第9.3.1条 喷射钢纤维混凝土的原材料除应符合本规程第七章和其它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泥标号不得低于425号;

二、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应大于15mm。

第9.3.2条 喷射钢纤维混凝土的配合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泥与砂石的重量比为1∶3~1∶4;

二、砂率不宜小于50%;

三、水灰比为0.4~0.45;

四、支护的实际钢纤维体积率宜取用1.0~1.5%,确定配合比应考虑回弹率的影响;

五、速凝剂掺量通过试验确定。

第9.3.3条 干混合料的搅拌、运输、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种材料称量允许偏差应符合第七章的规定;

二、混合料搅拌时,应采用分散设备将钢纤维均匀撒入混合料中,也可将钢纤维与其它混合料分居撒入;搅拌好的混合料中钢纤维不得结团,拌合时间宜为2~3min;

三、速凝剂应在喷射前均匀掺入混合料中,掺速凝剂后的混合料存放时间不得超过30min;

四、混合料在运输、存放过程中,严防雨淋、滴水、受潮,在装入喷射机前应过筛;

五、混合料宜随拌随用,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的混合料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h,使用快硬硫铝酸盐水泥的混合料存放时间不得超过30min。

第9.3.4条 钢纤维混凝土的喷射作业除与喷射混凝土相同作业外,尚应采取下列作业:

一、在受喷围岩明显凹凸不平处,应先用喷射混凝土填平补齐,然后再喷射钢纤维混凝土;

二、在喷射钢纤维混凝土表面,应再喷敷厚度10mm的水泥砂浆。 上述混凝土和水泥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喷射钢纤维混凝土的强度等级。

第9.3.5条 喷射钢纤维混凝土强度的试验方法应按《钢纤维混凝土试验方法》的规定执行,试样的制作方法以及喷射钢纤维混凝土与围岩粘结强度的试验方法应按《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