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喷射钢纤维混凝土结构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9.1.1 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矿山井巷、交通隧道、军事工程、地下硐室等工程的喷射钢纤维混凝土支护,以及采用喷射钢纤维混凝土对地面建筑和桥涵工程修补、加固的设计与施工。
第 9.1.2 条 本章未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