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叠合式受弯构件

(Ⅰ)一般规定

8.5.1 条 钢纤维混凝土叠合式受弯构件系指预制构件采用钢筋钢纤维混凝土,叠合层采用钢筋钢纤维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的叠合式受弯构件。本节规定适用于预制构件高度不小于0.4倍叠合构件高度的叠合式受弯构件的设计,其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Ⅱ)承载力计算

8.5.2 条 预制构件和叠合构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预制构件正截面弯承载力设计值应按第4.2.3条计算;

二、叠合层采用钢筋钢纤维混凝土的叠合构件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设计值应按第4.2.3条计算,其中正弯矩区的钢纤维混凝土等效拉应力应按预制构件的钢纤维混凝土有关参数计算;负弯矩区的钢纤维混凝土等效拉应力应按叠合层的钢纤维混凝土有关参数计算;

三、叠合层采用钢筋混凝土的叠合构件,其正弯矩区段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当xt≤h1时(h1为预制构件截面高度),应按第4.2.3条计算,其中ffcm应以叠合层混凝土的fcm代替;

(二)当xt>h1时,仍应按第4.2.3条计算,其中x1应以h1代替,ffcm应以叠合层混凝土的fcm代替。 四、叠合层采用钢筋混凝土的叠合构件负弯矩区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设计值应按钢筋混凝土叠合构件计算。

8.5.3 条 预制构件和叠合构件斜截面承载力按4.3.1条和第4.3.2条计算,构件斜截面上钢纤维混凝土和箍筋的受剪承载力设计值Vfcs分别按叠合构件和预制构件进行计算;对叠合构件的受剪承载力设计值,取叠合层和预制构件中较低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或钢纤维混凝土强度等级和钢纤维含量特征参数进行计算,且不低于预制构件的受剪承载力设计值。

(Ⅲ)钢筋应力及裂缝宽度验算

8.5.4 条 钢筋钢纤维混凝土叠合式受弯构件在荷载的短期效应组合下,其纵向受拉钢筋的应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σ ss =(1+β c λ f )≤0.9f y (8.5.4)

式中

σ ss ——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第七章第五节规定计算的纵向受拉钢筋应力;

β c ——钢纤维对叠合构件钢筋应力的影响系数,宜通过试验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时,可取βc=0.20。

8.5.5 条 钢筋钢纤维混凝土叠合构件,考虑裂缝宽度不均匀性和荷载长期效应组合影响,其最大裂缝宽度可按第5.2.1条计算,其中钢筋混凝土构件最大裂缝宽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第7.5.11条计算。

(Ⅳ)变形验算

8.5.6 条 叠合式受弯构件的挠度验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第七章第五节的规定验算,其中预制构件、叠合构件第二阶段的短期刚度Bs1、Bs2应采用钢筋钢纤维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叠合构件第二阶段的短期刚度Bfa1、Bfs2代替。Bfs1、Bfs2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正弯矩区段内预制构件和叠合构件第二阶段的短期刚度按下列公式计算:

二、叠合层采用钢筋混凝土时,负弯矩区段内叠合构件第二阶段的短期刚度可按钢筋混凝土叠合构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