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节 刚性防水屋面 第8.4.1条 本节规定适用于铺设在保温或不保温混凝土屋盖找平层上的钢纤维混凝土防水层的设计与施工。 钢纤维混凝土防水层的施工除应遵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二章第四节细石混凝土屋面的规定。 第8.4.2条 刚性防水屋面宜采用钢纤维补偿收缩混凝土,防水层与找平层之间可不设隔离层,当采用一般的钢纤维混凝土时,应设置隔离层。 钢纤维混凝土防水层的厚度不宜小于30mm。 第8.4.3条 防水层所用钢纤维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采用标号不低于425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或早强型硅酸盐水泥; 二、水灰比宜取0.45~0.50,粗骨料粒径不得大于10mm; 三、钢纤维规格、性能、掺量应符合第二章和附录一的规定; 四、宜采用优质中砂,砂率在40~50%的范围内选定; 五、钢纤维补偿收缩混凝土中膨胀剂的掺量,应根据膨胀剂种类、环境温度、水泥品种及膨胀率的要求通过试验确定,并应与钢纤维掺量匹配。 不做隔离层时,钢纤维补偿收缩混凝土的膨胀率不宜小于0.02%。 第8.4.4条 钢纤维混凝土防水层的纵、横缝应垂直相交,其间距不宜大于10m。分格缝应在混凝土干燥后用油膏嵌封。 第8.4.5条 浇筑钢纤维混凝土时,应采用表面振动器振实,并在表面泛浆后抹平,收水后随即再次压光。在一个分缝区域内必须连续浇筑,严禁中断。浇筑后应及时养护,保持湿润。 钢纤维补偿收缩混凝土应采用蓄水养护或用蓄水性良好的材料覆盖淋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昼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