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业建筑地面

第8.3.1条 本节规定适用于以钢纤维混凝土修筑的垫层兼面层的工业建筑地面设计;本节未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可按现行标准《工业建筑地面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8.3.2条 钢纤维混凝土工业建筑地面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受机械磨损或重物冲击严重,对抗裂、抗冲击韧性和耐磨性要求较高的地段;

二、受热冲击或在热环境作用下,对抗裂、抗剥蚀性能和耐热循环性能要求较高的地段;

三、对超重型地面,用钢筋混凝土地面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地段;

四、其它有特殊设计要求需要采用钢纤维混凝土地面的情况。

第8.3.3条 缩缝为平头缝构造的钢纤维混凝土垫层兼面层的厚度,可按下式计算: (8.3.3

第8.3.4条 缩缝为平头缝构造的钢纤维混凝土垫层兼面层,当板边加肋且板助尺寸符合现行标准《工业建筑地面设计规范》的构造规定时,板厚可按公式(8.3.3)计算,但不宜大于100mm。

第8.3.5条 缩缝为平头缝构造的钢纤维混凝土垫层兼面层,在垫层下铺设有灰土等地基加强层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

一、折减前垫层兼面层厚度,不大于130mm;

二、地基加强层的厚度大于垫层厚度。 其厚度可乘以折减系数0.75,但不得小于50mm。

第8.3.6条 缩缝为企口缝构造的钢纤维混凝土垫层兼面层,其构造符合现行标准《工业建筑地面设计规范》的构造规定时,垫层厚度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当单位宽度上的弯矩设计值由平头缝构造的角隅弯矩确定时,按公式(8.3.3)求出的厚度乘以折减系数0.8;

二、当单位宽度上的弯矩设计值由平头缝构造的板中弯矩确定时,垫层厚度按公式(8.3.3)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