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设计规定 4.0.1 冷轧扭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使用阶段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且所有构件的安全等级在施工阶段、使用阶段等各个阶段均不得低于三级。 4.0.2 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的规定,采用荷载设计值;变形及裂缝宽度验算均应采用相应的荷载代表值。 4.0.3 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分别按荷载的短期效应组合、长期效应组合或短期效应组合并考虑长期效应组合的影响进行验算。其允许挠度、最大裂缝宽度均应符合本规程表4.0.4和表4.0.5规定的限值。 4.0.4 用于屋盖、楼盖和楼梯等的冷轧扭钢筋受弯构件的允许挠度值应符合表4.0.4的规定。悬臂构件的允许挠度值可按表中相应数值乘以系数2.0取用。当构件制作时预先起拱,且使用上也允许时,可在验算挠度时,将计算所得的挠度值减去起拱值。 4.0.5 冷轧扭钢筋受弯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应符合表4.0.5的规定。 4.0.6 预制构件尚应按制作、运输及安装时的荷载设计值进行施工阶段的验算。进行构件的吊装验算时,应将构件自重乘以动力系数,动力系数可取1.5,但根据吊装时的受力情况,动力系数可适当增减。 4.0.7 叠合式受弯构件还应根据施工支撑情况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4.0.8 现浇板类构件可计入塑性内力重分布,其内力调幅值不宜大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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