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验收规定
7.4.2 降水施工过程中改变降水设计方案,应具有设计人员与施工人员的洽商处理意见书,必要时尚应具有审批手续。 7.4.3 全部降水运行时,抽排水的含砂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粗砂含量应小于1/5万; 2中砂含量应小于1/2万; 3细砂含量应小于1/1万。 7.4.4 验收时应提供施工记录、工程统计表、施工说明、洽商处理意见和审批文件等。 7.4.5 全部降水井、排水设施的降水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基坑中心、最远边侧、井间分水岭处和基坑底任意部位,实际降水深度应等于或深于设计预测的降水深度,并应稳定24h。 2当局部地段不能满足设计降水深度时,应按工程辅助措施、补救措施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