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降水技术方法选择


6.2.1 降水工程设计采用的技术方法,可根据降水深度、含水层岩性和渗透性,按表6.2.1选择确定。

6.2.2 明排井(坑)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适用条件:

(1)不易产生流砂、流土、潜蚀、管涌、淘空、塌陷等现象的粘性土、砂土,碎石土的地层;

(2)基坑或涵洞地下水位超出基础底板或洞底标高不大于2.0m。 2布置原则:

(1)基坑周围或坑道边侧设置明排井、排水管沟,应与侧壁保持足够距离;

(2)明排井、排水管沟不应影响基坑和涵洞施工。

6.2.3 点井降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适用条件:

(1)粘土、粉质粘土、粉土的地层;

(2)基坑(槽)边坡不稳,易产生流土、流砂、管涌等现象;

(3)地下水位埋藏小于6.0m,宜用单级真空点井;当大于6.0m时,场地条件有限宜用喷射点井、接力点井;场地条件允许宜用多级点井;

(4)基坑场地有限或在涵洞、水下降水的工程,根据需要可采用水平、倾斜点井降水方法。

2布置原则:

(1)真空点井沿基坑周围布置成线状、封闭状。点井间距0.8~2.0m,距边坡线至少1.0m。采用水平点井时,点井布置在含水层的中下部;采用倾斜点井时,点井应穿过目的含水层;采用多级点井时,点井的基坑平台级差宜为4~5m;

(2)喷射点井间距1.5~3.0m;

(3)电渗点井管(阴极)应布置在钢筋或管制成的电极棒(阳极)外侧0.8~1.5m,露出地面0.2~0.3m;

(4)接力点井的降水深度大于单级点井降水深度时,其点井间距可略大于单级点井间距,并应由试验确定。

6.2.4 引渗井降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适用条件:

(1)当含水层的下层水位低于上层水位,上层含水层的重力水可通过钻孔引导渗入到下部含水层后,其混合水位满足降水要求时,可采用引渗自降;

(2)通过井孔抽水,使上层含水层的水通过井孔引导渗入到下层含水层,使其水位满足降水要求时,可采用引渗抽降;

(3)当采用引渗井降水时,应预防产生有害水质污染下部含水层。

2布置原则:

(1)引渗井可在基坑内外布置,井间距根据引渗试验确定,井距宜为2.0~10.0m;

(2)引渗井深度,宜揭穿被渗层,当厚度大时,揭进厚度不宜小于3.0m。

6.2.5 管井降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适用条件:

(1)第四系含水层厚度大于5.0m;

(2)基岩裂隙和岩溶含水层,厚度可小于5.0m;

(3)含水层渗透系数K''值宜大于1.0m/d。

2布置原则:

(1)降水管井应布置在基坑边线1.0m以外;

(2)根据抽水试验的浸润曲线,当井间地下分水岭的水位,低于设计降水深度时,应反算井距和井数;

(3)基坑范围较大时,允许在基坑内临设降水管井和观测孔,其井、孔口高度宜随基坑开挖而降低。

6.2.6 大口井降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适用条件:

(1)第四系含水层,地下水补给丰富,渗透性强的砂土、碎石土;

(2)地下水位埋藏深度在15.0m以内,且厚度大于3m的含水层。当大口井施工条件允许时,地下水位深度可大于15m;

(3)布设管井受场地限制,机械化施工有困难。

2布置原则:

(1)大口井井周距基坑边侧处应大于1.0m;

(2)大口井可单独使用,亦可同引渗井、管井、辐射井组合使用;

(3)特殊施工条件下,也可布置在基坑中心,采用潜埋井技术。

6.2.7 辐射井降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适用条件:

(1)降水范围较大或地面施工困难;

(2)粘性土、砂土、砾砂地层;

(3)降水深度4~20m。

2布置原则:

(1)辐射井的布置,应使其辐射管最大限度的控制基坑降水范围;

(2)当含水层较薄时,宜单层对应均匀设置辐射管,辐射管的根数,宜每层采用6~8根;含水层较厚或多层时,宜设多层辐射管或倾斜辐射管;

(3)最下层辐射管距井底应大于1.0m;

(4)辐射管的长度宜为20~50m;

(5)辐射管直径宜为5~15cm。

6.2.8 潜埋井降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适用条件:

(1)基坑或涵洞底部含水层可为粘土、砂土或砾砂;

(2)因降水条件限制,基坑或涵洞底部残留水体宜小于2.0m。 2布置原则:

(1)潜埋井应布置在排降残存水影响最大的部位;

(2)潜埋井应考虑基坑出土、排水、封底的方便。

6.2.9 当各种降水技术方法具有互补性时,可组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