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特殊性降水工程勘察


5.5.1 基岩裂隙水地区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降水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基岩风化程度、范围和深度;

(2)构造裂隙性质、分布、发育情况、产状特征;

(3)基岩裂隙的导水性、充填物和岩脉阻水性;

(4)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以及泉水的形成;

(5)地下水(泉水)水位、水量、水质动态及预测;

(6)预测构造断层破碎带“突水”可能性。

2降水工程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充分利用物探查明基岩构造和裂隙发育;

(2)勘察工作量应能控制主要含水构造和破碎带。

5.5.2 岩溶地区降水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降水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查明第四系地层的岩性、厚度、分布,第四系地层与下伏岩溶的接触关系;

(2)重点查明浅层岩溶、溶洞、漏斗、暗河、石芽、凹谷、土洞、串珠状洼地等现象的发育程度、形态、成因及充填物;查明深层岩溶发育规律;浅层与深层岩溶的关系;

(3)查明岩溶发育与地貌、构造、岩性的关系;

(4)查明岩溶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以及泉水露头的成因和条件;

(5)观测地下水或泉水水位、水量、水质的动态及预测;

(6)预测降水工程影响范围,应判断产生地面沉降、淘空、塌陷的可能性及开挖后产生“扩泉”、“放水”的可能性。

2降水工程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充分利用地面调查和物探,查清岩溶分布和发育规律;

(2)勘察工作布置应能控制降水范围和外围地区水力联系;

(3)勘察孔数量应能控制主要岩溶发育带和深层岩溶发育带的状况。

5.5.3 水下降水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降水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地表水(海水、河渠、湖塘、水库等)分布,规模与数量;

(2)查明地表水的多年、年内、施工期的水位变动幅度、流速、流向、潮汐、浪爬高度、风速、水文气象、水道变迁等动力特征;

(3)查明地表水的含砂量和水下沉积物特征;

(4)查明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关系;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转换途径及开挖状态地下水动力特征;

(5)预测降水状态可能产生的不良地质现象和工程环境影响;

(6)查明水下地层的物理、力学、化学性质;

(7)着重进行开挖状态的降水试验,保证基坑(槽)的稳定性。

2水下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勘察控制范围应大于降水范围1倍;

(2)勘探孔深度宜为基坑深度的2~3倍;

(3)筑岛造陆后应补充降水工程勘察和进行降水试验。

3水下勘察孔(井)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试验井、观测孔、勘探孔的水下钻探宜采用套管钻进,并使用薄壁取土器采取土样;

(2)水上钻探应使用可升降的栈桥工作台、固定浮台、固定船台和筑岛;海上钻探要求抗击8级以上风浪;

(3)勘探点的定位要求准确,定位允许偏差±0.5m;

(4)具有可靠的水上和陆地通讯联络设备;

(5)随时掌握天气预报资料,当达到6级风浪时应停止工作。

5.5.4 涵洞降水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原则:

1降水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查明涵洞顶底板和侧壁的地层、岩性、裂隙、构造的富水程度和物理力学性质;

(2)查明和预测涵洞顶底板和侧壁或涵洞为双洞或体积很大时降水前后的稳定性及可能产生的不良现象;

(3)查明地下水类型、分布、水位和补排关系;

(4)预测洞涵降水水位水量,提出可供选择的降水技术方法。

2降水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察孔(井)宜沿涵洞轴线两侧的涵洞外侧4.0m交错布置;

(2)勘察孔(井)的深度应穿越涵洞底板以下含水层,不少于10.0m;

(3)地层分布均匀时至少取一段涵洞进行降水试验;当地层分布不均匀时,应增加降水试验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