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降水试验


5.3.1 抽水试验井洗井应符合下列要求:

1试验井应在下管、填料后立即洗井;

2洗井的时间应按含砂量小于万分之一确定;

3洗井时应同步进行观测孔水位观测。

5.3.2 抽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简单降水工程至少做一个单井试验和两次降水深度,其中一次最大降水深度应接近基坑底板设计深度;

2抽水试验其稳定延续时间不得少于6h;当抽水不稳定时,其延续时间不得小于24h;

3应观测出水量Q和水位降深SW,其观测次数与时间间隔应按表5.3.2的规定记录。

4出水量、水位的观测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水量的观测误差应小于5%;

(2)水位降深值的观测允许误差为±5mm。

5.3.3 引渗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1~2个引渗试验井在降水影响半径之内。在试验井周围宜设2~6个观测孔,其深度应至下伏含水层中3~5m。

2引渗时应观测稳定水位、引渗时间、引渗速度、渗入水量。 并应分析引渗效果,确定引渗井数量。

5.3.4 注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注水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J123)的有关要求。

2现场注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择具代表性注水地层,采用直径为1.0m,高度为1.0m的铁环压入地面0.2m后,清除环内土层并按环的直径范围继续清挖0.8m为止,再压环顶与地面平,环底土层应整平和保持原状,并在1/2处划一水位线。

(2)环中注水,使注水位与水位线始终保持一致。应记录注水量和稳定时间,分析评价注水条件、注水效果和计算渗透系数,并应确定注水井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