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勘察孔(井)布置


5.2.1 勘察孔(井)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降水范围内的水文地质条件;

2每个含水层不应少于一个勘探孔、一个抽水试验井、一个观测孔;

3试验井的功能应结合降水工程的需要布置;

4观测孔的布置与试验井的距离宜为1~2倍含水层厚度;

5勘探孔布置应能控制降水范围内地层的平面分布和查明基坑底部以下的含水层;

6勘探孔、试验井、观测孔的数量应根据降水工程复杂程度按表5.2.1的规定布置;

7在降水深度范围内,当遇有软土、盐渍土、湿陷性黄土、红粘土、冻土、膨胀土、污染土、残积土等特殊土时,应增加勘察孔和室内特殊项目试验。

5.2.2 勘探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深度应大于降水深度的2倍; 2孔径d不宜小于90mm。

5.2.3 试验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深度不得小于降水深度的1.5倍;

2井管直径d在松散层中不得小于200mm,在基岩中不得小于150mm;

3过滤器结构应符合《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J27—88)的有关要求;

4沉砂管长度宜为1~2m;

5水泵置入应位于降水深度下不少于2m。

5.2.4 观测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深度应达到需要观测某一含水层的层底;

2孔径宜为50~1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