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降水工程勘察 5.1 一般规定 5.1.1 降水工程勘察的内容和工作量应根据降水设计和施工的技术要求及降水工程复杂程度分类等确定。 5.1.2 降水工程勘察应在现场踏勘后编写降水工程勘察纲要;降水工程用图应与主体工程的初步设计或施工设计图采用的比例尺一致。 5.1.3 降水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搜集当地已有的水文气象、地质图、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工程环境等资料; 2查明地下水类型,含水层与隔水层的空间分布,地下水渗透性,地下水水位动态,水质动态,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地下水与地表水关系; 3查明第四系土的物理、力学、化学性质与分布;特殊土的分布和有关指标;不良地质现象; 4查明基岩、裂隙、构造、岩溶、地表水体、涵洞与降水工程的影响关系; 5查明降水工程对地上建筑、市政工程,地下设施,水土资源等的影响,以及对降水工程的制约作用; 6按场地适宜条件确定降水试验方法。 5.1.4 降水工程勘察应提交技术成果和提出有关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