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2 降水工程准备应包括下列内容: 1明确任务要求: (1)降水范围、深度、起止时间及工程环境要求; (2)了解掌握建筑物基础、地下管线、涵洞工程的平面图和剖面图;地面高程与基础底面高程;基坑(槽)、涵洞支护与开挖设计;相邻建筑物与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基础结构和埋设方式条件等。 2搜集降水工程场地与相邻地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工程勘察等资料,以及工程降水实例。 3进行降水工程场地踏勘,搜集降水工程勘察、降水工程施工的供水、供电、道路、排水及有无障碍物等现场施工条件。 3.0.3 工程勘察应满足降水工程设计要求;当不能满足降水工程设计要求时,应进行补充降水工程勘察。 3.0.4 降水工程设计与施工应自始至终进行信息施工活动,以提高降水工程设计水平与降水工程施工质量。 3.0.5 降水工程设计和降水工程施工应备有工程抢救辅助措施,保证降水工程顺利进行。 3.0.6 降水施工完成后,必须经过降水工程检验,满足降水设计深度后方可进入降水工程监测与维护阶段。 3.0.7 降水工程资料应及时分析整理,包括降水工程勘察、降水工程设计、降水工程施工和降水工程监测与维护及工程环境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成果。 3.0.8 第四系土的分类与定名,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