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使各类降水工程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正确处理同基础工程、水土资源、环境保护、工程环境的关系,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

1.0.3 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应具备降水勘察资料。不具备完整的勘察资料,不得进行降水设计;没有降水设计,不得进行降水工程施工;当已有工程勘察资料不能满足降水设计时,应进行补充勘察。

1.0.4 降水工程设计应选择最佳的降水方案,将地下水位降低至建筑和市政工程要求的降水深度,并论证工程环境影响,当预测可能对环境产生危害时,应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1.0.5 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