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水土资源保护


9.4.1 对于基坑出水量大的降水工程,应在降水工程施工前,对水土资源做好利用、保护计划;暂时难以利用的,可将抽出的地下水引调储存在不影响工程环境的地表或地下。

9.4.2 对滨海地区的降水工程,应注意防止海水入浸,防止淡水资源遭受污染。

9.4.3 采用引渗井降水时,要求上部含水层的水质应符合下部含水层水质标准,以保护地下水资源。

9.4.4 降水施工期间洗井抽出的淡水,应在现场基本澄清后排放,并应防止淤塞市政管网或污染地表水体。

9.4.5 降水施工排出的土和泥浆,不应任意排放,防止污染城市环境或影响土地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