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工程环境影响监测
9.2.2 在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受降水影响范围的不同部位应设置固定变形观测点,观测点不宜少于4个,另在降水影响范围以外设置固定基准点。 9.2.3 降水以前,应对设置的变形观测进行二等水准测量,测量不少于2次,测量误差允许为±1mm。 9.2.4 降水开始后,在水位未达到设计降水深度以前,对观测点应每天观测一次,达到降水深度以后可每2~5d观测1次,直至变形影响稳定或降水结束为止;对重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在降水结束后15d内,应继续观测3次,查明回弹量。 9.2.5 变形观测点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的有关规定。 9.2.6 对变形测量记录应及时检查整理,结合降水观测孔资料,查明降水对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变形影响的发展趋势和变形量,分析变形影响危害程度。 9.2.7 降水过程中,特别在基坑开挖时,应随时观察基坑边坡的稳定性,防止边坡产生流砂、流土、潜蚀、塌方等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