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构件承载力设计表达式

4.7.1 高层建筑结构构件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无地震作用组合γ 0 S≤R(4.7.1/1)

有地震作用组合S≤R/γ RE (4.7.2/2)

式中

γ 0 ———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及以上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

S———作用效应组合的设计值,应符合本规程第5.6.1~5.6.4条的规定;

R———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γ RE ———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4.7.2 抗震设计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 表4.7.2 采用;型钢混凝土构件和钢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本规程第11.2.21条的规定采用。当仅考虑竖向地震作用组合时,各类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取为1.0。